二○二六年壽險業將因應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七號公報(IFRs17)及新版清償能力(ICS2.0)兩大制度接軌;對此,有壽險業者建議,「死利差互抵準備金」可從「負債」項目轉列入「自有資本」,藉此讓壽險公司充實資本、有利於RBC(資本適足率)提升。但金管會已拒絕此建議。
◎新聞辭典:死利差互抵準備金
所謂「死差」,是壽險公司預期保戶死亡與實際死亡的落差,若死亡率較高,壽險公司須支付更多保險金,就是死差損,反之就是死差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