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險業者指出,根據「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參考條款」,在行李延誤保險部分,開宗明義就是「被保險人於海外旅行期間內」,隨行拖運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導致在「抵達目的地6小時後」仍未領得,被保險人為應急而購買的必要衣物及日用必需品等支出,保險公司將依約給與理賠。目前的保單種類,可分「1次賠償定額」及限額內依單據「實支實付」2種類型。
在參考條款第 28 條中,明列「特別不保事項」,明定1、被保險人於返回中華民國境內機場之行李延誤。2、被保險人於返回出發地或居住所之行李延誤。3、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產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簡單來說,旅遊不便險是提供民眾在海外旅遊期間,因各種因素引發旅遊途中的不便,保險公司給予補償,但旅途結束人已返回國內,雖然行李沒有同時抵達,也會造成些許不便,但旅途已結束,人已回到國內,也就是「出發地」,因此無論行李延誤抵達甚至行李遺失,都不在旅遊不便險的保障範圍內,無論是自行投保或是信用卡贈送的保障,都是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