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法第39條解釋,所謂再保險是指保險公司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意即俗稱的「轉保」或「分保」。例如民眾購買保險,目的是將個人的風險轉嫁至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為了分散風險和控制責任,再將部分風險轉移至再保險公司,主要都是用在巨災保險或是高額保險金之業務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