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08年02月2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招攬、核保作業流程,有保單要保資料業務員未親晤保戶見證親簽及生調過程未妥適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辦理保單貸款及契約變更等保全作業流程,有要、被保險人簽名與原要保書簽名不相似,未再向保戶釐清,及有非要、被保險人親自簽名及業務員未親晤保戶見證親簽情形,核與本會103 年 10 月 6 日金管保壽字第10302549351號令及保險法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8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