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罰時間:108年3月1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前理賠人員鄭○文於任職期間以個人行動裝置通訊軟體將因公務取得之個人資料外洩予第三人,未依該公司「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顯示該公司未能有效落實管理客戶資料,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第6款、第8款及第13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