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7 06:00羅俊瑋
近日新聞報導健保署李伯璋署長認為,「酒駕是最不好的行為」,對健保造成極大負擔,希望推動相關法令的修法,努力方向有二,一為健保不給付酒駕者車禍意外的醫療費用,另針對酒駕車禍意外,相關傷者醫療支出部分,將採取代位求償。 首先李署長認為酒駕是不好的行為,應加以禁絕,此為吾人所贊成者。然其所提出之修法方向卻不甚妥當。按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係為強制加保,既然酒駕者與受害者已繳付健保費,其酒駕或遭酒駕所致之醫療費用,全民健康保險如何得不為給付?又就代位求償而言,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本即有此規定,此規定係對受害者而言之規定。而對酒駕者而言,因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本質上仍有不同之規定,其可否如商業保險為相同之規定,尚有疑義。又果可如此調整,則是否因其他原因自傷者,是否亦應為如此之調整?其仍有相當之疑問。 然現今有疑義者,非為李署長所言之問題,而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疑義。按去年修正之現行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相當怪異,其文義令人難以了解,其或將使人誤認為係交通事故受害者之權利依據。其實際係指全民健康保險人給付交通事故受害者相關醫療費用後,得代位求償之規定。然衛福部長於本條修正在立院答詢時,卻係以「墊付返還」之法律關係稱之,而產生現今條文怪異之情形。現今李署長又稱要「代位求償」?豈不打臉部長之說詞。當然,李署長之見解方為正確。換言之,現今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即為代位求償之規定。 去年就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修正時,並未就全民健康保險人於向汽車責任保險人代位後有不足時,應向酒駕之肇事者就其不足之金額求償加以規定。致使全民健康保險人將此所支出之費用,歸由全體健保之被保險人分擔,此將造成全民共擔酒駕禍害之不良結果。因此,個人建議全民健保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將之改為:「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可歸責肇事者投保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可歸責肇事者代位請求。」或較為妥適。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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