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6 | 保險稅務
工商時報 林昱均/報導
隨公司法11月上路,併購交易轉趨熱絡。國稅局官員昨(15)日表示,公司合併常見「先買後併」策略,是先以公開收購方式向股東買下股票,再以合併方式消滅公司。 不過,若持股的股東在公開收購階段賣出股票,僅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用計入所得稅,官員認為對股東利多。但股東如果是在持股公司被消滅後的合併對價,超過出資額部分,將被視為股利所得,並將被課所得稅。 新版公司法預計11月1日上路,市場派聯合持股逾50%並維持3個月以上,即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有助於企業執行「先買後併」策略。 不過官員提醒,如果民眾持股的公司未來被其他企業併購,在賣股部分可大略分成兩種,第一種是在企業併購持股公司前的公開收購,這時賣出股票不屬於所得,因為是企業間的商業行為而導致,因此不須計入股利所得總額計稅。第二種則是持股公司被併購後,其股票轉化為收購企業股,此時其溢價就屬於股利所得。 官員舉例,若陳先生原先用200萬元購買A公司股票,但A公司後來被B公司併購,陳先生的股份轉化成B公司股票、獲分配現金800萬元,此時600萬元的溢額並非證券交易所得,而是股利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另外,財政部研議緩課新創公司股東因併購的股份溢價,有望比照產業創新條例員工獎酬股票,在一定年限內可以緩課所得稅。不過經部將提出的企業併購法修法法規尚未到位,明年5月申報今年所得稅時恐未能適用。 而原先新創公司員工獲配股份,若因公司被併購,其股份在500萬元額度內仍享有緩課,可比較「取得股票」或「可處分股票」兩個時點的股價,擇低計算股票價值、併入綜合所得額計稅。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ViewCateNews.aspx?newsid=198913&cateid=b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