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6 | 保險稅務
工商時報 林昱均/報導
企業持有海外有價證券或基金之投資,只要有獲利都必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總公司在我國境內的企業應針對其海外投資基金股票、海外分公司獲利等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官員表示,我國企業往往基於資金運用考量,在銀行開設投資信託專戶申購國外有價證券或國內外共同基金,賺取固定配息或區間交易獲利,卻未一併申報在營利事業所得,遭補稅並處罰。
目前我國不少投顧公司也代理海外基金交易,官員認為,要判斷基金是否為海外,第一是看幣別,計算貨幣如果非新台幣即為海外基金;第二則是註冊地,該基金註冊地如果在境外,不論收取新台幣或他國貨幣仍為海外基金。
另外,如果是我國企業持股海外子公司所獲配之股利也必須列為境外營利所得申報,可持子公司當地扣繳憑證以證明。官員表示,在106年8月底修正函釋以前,企業分公司若在國外完稅,必須帶著當地的繳稅憑證與我國在當地的大使館或交流協會驗證文件,才能回台抵稅。而現在只要有當地繳稅憑證即可抵稅,無須再檢附其驗證文件。
官員提醒,企業最常短漏報境外基金、海外股票獲利,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只要是營利事業所得額有短漏報狀況,不管是漏報銷貨收入、虛列進貨成本、營業費用或損失或是漏報海外收入等,除了補稅外可能被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不過實務而言,通常裁罰倍數為1倍,情節嚴重才會罰到2倍。
如果是刻意隱瞞海外收入,比如用假財報、假帳簿做申報,官員提醒該類企業主不僅各類租稅優惠會被取消,還需負刑事責任,企業負責人將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https://ctee.com.tw/News/ViewCateNews.aspx?newsid=198914&cateid=b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