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險按報廢日
小張去年1月買了中古車,但因車子實在太舊不堪使用,10月換車,11月將舊車報銷,但一直到今年1月才跟保險公司申請汽車退費,卻收到「只能退強制險、任意險不能退費」的結果,他因此向主管機關申訴,卻得到「保險公司做法合理的回應」,讓他大感不解。
國泰產險表示,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汽車退費證明以車主提供給保險公司的汽車報廢單為主,並以監理文件日期做為退費基準日,小張的強制險保障不滿1年,因此可以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
但是任意險退費機制和強制險並不相同,保費返還依照《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範本》執行,相關定型化契約明文記載保費返還以「告知日」為起算點,也就是保戶在告訴保險公司的那一刻起,到原定保單到期日止的時間,才能夠視為退費計算基礎。
不過以小張的例子來看,他告知保險公司車已報廢的時間距保單到期日已不到1個月,因此保險公司可依法不予退費。
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180201/3792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