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指出,經核准分期繳納遺產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當日,並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
例如經核定應納遺產稅72萬元,繳納期限為2017年2月27日,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繳納4萬元稅款。納稅義務人於同年4月10日繳納第一期稅款,除繳納4萬元外,還須繳納利息47元〔40,000元×1.04%利率×42日/365日〕。
官員提醒,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如果沒有如期繳納,稽徵機關就會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加計利息,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即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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