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依遺贈稅法規定,繼承人辦理遺產產權過戶登記前,必須先繳清遺產稅,而遺產稅是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者,各繼承人對遺產稅皆負有連帶繳納義務,因此若部分繼承人申請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來繳納遺產稅,也會使其他繼承人產生稅捐債務清償的效果。
而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因此遺產中的存款就等同現金,應要優先用來繳納遺產稅,若遺產稅超過繳納期限還未繳,而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可就遺產中的存款扣押取償,導致繼承人必須額外負擔逾期未繳加徵的滯納金。
官員表示,若要從存款中繳納遺產稅,依規定必須要所有繼承人同意,先前曾有案例,有多位繼承人因意見不合而超過遺產稅繳納期限,因此必須負擔滯納金。
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規定繼承人申請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納遺產稅案件,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提出申請。
官員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應納稅額為300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是500萬元,甲君的繼承人為配偶及其子A、B、C、D共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為應繼分的五分之三,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規定,可申請從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
因此,稽徵機關在應納遺產稅額300萬元的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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