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個人間因借貸所給付的利息,依稅法規定不需辦理扣繳,常常有民眾因為沒有扣繳憑單可作為申報依據,或心存僥倖以為稅捐稽徵機關沒有扣繳憑單可勾稽,因此未申報利息所得。
但依所得稅法中有關利息所得的規定,私人間的借貸若是有收取利息,還是要列入綜所稅進行申報,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核定,除追補所漏稅額外,還會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官員指出,該轄區內有納稅義務人陳君將自有資金借給友人,供其投資事業及辦公室裝潢用,在2007至2009年間,陸續以匯款或支票收取利息約1,300萬元,但陳君未將利息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經本局查獲,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收入,分別歸課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外,並依法裁處0.5倍罰鍰。
此外,官員補充,除了私人間借貸的利息所得外,若是有取自個人的租金收入、執行業務收入,以及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等,也是屬於無扣繳憑單卻需要申報的情形。
北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論有無取得扣繳憑單,都應將受領的各項所得自行申報,若有漏報未取得扣繳憑單的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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