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有案例,甲君2015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母醫藥費扣除額44.5萬元,但經國稅局以甲君與其母「非屬同一申報戶」,予以剔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而經國稅局復查決定,以其母2015年是由其兄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與甲君不屬同一申報戶,全案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確定。
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即綜合所得稅係採「申報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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