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先農表示,目前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可做保險金信託,只是沒有壽險公司在承作,主要是保險金信託進入最後給付的案件不多、規模不大,所以保險公司評估成本效益、營收、市場規模後,意願不大。
根據保險法第138條之2及第138條之3等規定,保險業本來就可經營部分金錢信託。不過,其範圍僅限「保險金信託」,並規定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且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限。
桂先農指出,如果壽險公司要想辦理其他信託業務,必須再修改信託業法,因為信託業法第三條明文規定,可以兼營信託業務的只有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桂先農認為,台灣邁向高齡化的趨勢是可期的,相關信託需求也會逐年增加,未來保險公司在可克服成本問題且市場需求大增、對營收有正面效益時,可積極來發展信託業務。
(工商時報)
資料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911000064-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