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主管機關宣示台灣金融管理政策將秉持「大開大闔」原則,期許金融業未來可加速佈局國際市場,也反映實務界期待主管機關呈現效能監理與營造利基市場的心聲。就壽險業而言,即發揮產業的經濟價值與社會責任,同時呈現最佳的經營成果,代表「大開」的積極態度;而審慎落實公司治理與強化風險管理,造福消費大眾並成為社會發展的安定力量,屬於「大闔」的戒慎恐懼。
就近期社會大眾關注的保險業退場與消費者權益維護而言,政府監理寬容輔導措施與壽險公司破產引發的社會成本成為必須深思的議題,一篇於2012年發表於北美精算期刊的研究論文,即嘗試依財務領域的選擇權定價理論,以台灣保險市場為研究對象,剖析監理寬容如何影響保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時,保險安定基金需賠付的保證成本,結果顯示,現行費率遠不足以反映破產成本。
就壽險業的資產負債表而言,公司資產等於負債與業主權益,因公司業務包含新契約與有效契約,內容涵蓋個人與團體之人壽,傷害,健康與年金保險。整體而言,中長期契約居多,以持續經營觀點分析,股東價值除淨值外,應加上未來法定可分配盈餘的現值,即所謂的隱含價值(EMBEDDED VALUE, EV)。對於營運正常的壽險公司而言,股東的價值應為公司EV值,實際上,決定EV值尚涉及財務與業務資訊,資產負債評價及投報率與折現率等假設,適度地釐清EV值資訊應有助社會大眾了解公司的前景。
就財務不佳的壽險公司而言,以立即清償債務的觀點,公司償還所有契約負債後,殘值屬於出資股東。此時,若公司資產價值小於法定負債,股東不增資但公司仍持續營運,股東可選擇將低於負債的公司資產透過重整或破產方式留給政府,形同股東手中持有政府保證的賣權契約。因此,股東價值應是公司淨值加上政府保證的賣權,此賣權價值反映了政府處理公司破產所產生的社會成本。
就上述情境而言,股東如何創造自身的最大利益呢?於不增資前提下,自然會善用手中的政府保證賣權,此價值決定於公司接管後的缺口,同時決定於資產與負債的變動程度,與增資的寬容期限。公司資產與負債的變動程度,可表示為經營風險,經營風險越大時,保證賣權價值也越大。公司內部風險管理機制與外部監理機關的行政指導或限制業務處罰,亦影響公司的經營風險,當監理機關一味地限縮公司投資時,雖能有效降低公司經營風險,卻也直接損及了公司的獲利前景。
監理機關為顧及保險市場的安定與降低外部成本,亦會以行政措施輔導財務不佳的保險公司,透過自救方式擺脫財務壓力,此時,於救急不救窮的原則下,給予一定增資寬限期,尚屬公平合理。公司若於寬限期內,達到財務強化的目的,將可有效降低社會成本。政府輔導業者的增資期限關係公司的破產成本,因自救過程中原股東仍掌握企業控制權,依研究結果指出,延長增資期限將墊高政府保證的賣權價值,即安定基金墊付金額與累積保費的缺口。
論文指出,破產成本增加的主要因素為公司經營所承擔之風險,而高財務槓桿易惡化財務缺口,使得破產成本增加。為求有效建立保險市場的誘因機制與抑制道德風險,建議主管機關,能夠在逐步放寬保險監理管制與輔導產業發展的同時,也能循序規劃安定基金採行風險差別費率,於監理政策大開大闔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