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天表示,從 9月1日 開始,「自用汽車保險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法」正式生效,包括:廣告說明於保險契約一部分,業者不得主張排除;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文件後,理賠期限不得超過15天。上述辦法應記載事項主要規範保險契約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攸關者,應於契約明載,例如「承保險種類別、保險期間、保險金額、保險費、訂約之年月日」、「自負額」、「告知義務與契約之解除」、「保險費之交付及不交付之效力」、「代位」及「保險契約無效之原因」等。
至於不得記載事項,有「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事項,不得記載與風險評估無關之事項」、「保險公司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約定保險公司之廣告說明非保險契約之一部分」及「不得約定理賠期限,超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起15日」等。
2011-8-31 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