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金隆
拜低利率環境與銀行資金過剩之賜,2008年銀行首次超過業務員躍升為我國壽險第一大通路,2010年更一度逼近七成的新契約保費。銀行、保險的跨業合作,在2001年金控法通過後才檯面化,早期由於保費規模有限,並未受到太多的監理關注,到2005年才有針對銀行保險業務專屬法規。近年銀行保險幾近過熱的成長與過度集中「理財型」保險商品,加上一些不當銷售與誤導個案發生,主管機關不斷加強監理力度,祭出各項監理措施,如專業專區、對利變年金險降溫、躉繳保費換算等。
此外,更陸續拋出許多監理思維,如銀行通路必須銷售一定比率保障型商品、銀行不賣「地攤貨」、銀行通路必須揭露佣金、以及銀行客戶需逐一勾選合作推廣保險公司等措施。平心而論,上述監理措施或思維,大多以保護消費者出發,立意值得肯定,但有些看法是否經過審慎評估並符合市場發展需要,有再討論的空間。以銀行通路必須銷售一定比率保障型商品為例,若擔心銀行過度集中於理財型保險銷售,在保險公司缺乏短期資金運用能力時,會使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增加,此一顧慮固然非常正確,但限制的對象似乎不應該在擔任通路的銀行,而是應加強要求承擔風險的保險公司做好自我風險管理。
又為防止銀行賣到「地攤貨」保險商品,計劃要求銀行僅能銷售資本適足率(RBC)超過200%保險公司的商品,出發點正確,但目前我國已有半數以上新契約保費來自銀行,而且至少有六、七家壽險公司幾乎全部依賴銀行通路之下,一旦經濟環境與資本市場發生劇烈波動,僅以RBC比率為唯一標準可能嚴重衝擊市場,在規範上是否應保有一定的彈性?又如要求銀行通路必須比照銷售境外基金揭露佣金,雖然美國有許多州已經開始立法規範,但大部分國家並沒有要求揭露保險佣金(如日本、德國等),即使揭露也是非常謹慎,如英國與法國僅在法人客戶要求時才揭露。我國在其他通路未一致規範的情況下,僅要求銀行通路揭露保險佣金,對整體市場(含業務員通路)衝擊應該先評估;再者,保險佣金僅是管銷費用(Loading)的一部分,在未清楚界定何謂「佣金」之前就貿然施行,不是一個周延的作法。
此外,配合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對資料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要求客戶逐一勾選合作推廣保險公司名稱,本無可厚非,卻導致許多以電話行銷為主的壽險業怨聲不斷,似乎是在作法上未考量銀行保險運作實務、又未與業者做充分溝通所致。銀行保險業務牽涉兩個高度監理的行業,監理單位協調管理也較為複雜,但檢視以上幾個監理想法後,不禁讓人憂心,面對一個動輒幾千億保費交易的銀行保險市場,政府是否有一致性與全面性的長遠監理思維?還是僅有見招拆招的應急手段而已?為有效監理銀行保險並協助保險與銀行產業發展,學界曾經多次建議參考銀行保險先進國家作法,開放銀行得兼營保險經代人業務,以明確產銷責任與處理個資使用難題;另為統合銀行保險監理,應該建立單一監理法規架構等,在整體解決銀行保險市場的基本問題時,似乎都值得主管機關參考。(作者是政治大學商學院銀行保險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2011-08-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