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你把資料寄來,我再決定。」如果保戶只是在電話行銷時作如上表示,保險公司就寄發保單,保險局表示,即便過了10天的撤銷契約期限,保戶仍可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契約不成立」。保險局昨(23)日再度重申電話行銷購買保單的應注意事項,保險局副局長陳開元表示,電話口頭承諾可視為契約生效,也就是保戶若在電話承諾要投保,保險公司就視為保單生效,但之後必須寄發確認書,只是保障已經開始生效。
為避免電話行銷人員不當招攬引發爭議,金管會也訂有「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即電話行銷必須經要保人同意,且招攬傳統壽險保單,要將保單條款內容提供保戶事先審閱3天,如沒有確認審閱,不得訂定保險契約。電話行銷並要全程錄音,且要備份存檔,保險公司保存這些錄音檔至少不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2年,若行銷過程溝通不良造成爭議,保險公司要作有利要保人的解釋及處理。
保險局特別舉例,如果保戶只是在電話說「考慮」、「請公司先寄資料再說」,並不是確定投保,但保險公司已寄發保單,則保戶可主張契約不成立。陳開元表示,若在10天契撤期內,保戶可不用任何理由即撤銷保單;若超過10天,可能須調錄音帶,確認保戶意願。
2011-08-24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