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保會要求下,金管會日前發函壽險公會,要求保險公司在示範條款修正時,應通知客戶,「未主動更換保單條款衍生的爭議,則應採取從新從優原則」,以有利保戶的方式處理。

保險業者表示,行政院消保會日前討論有關保險以附約方式投保相關消費爭議問題時,發現不少附約方式投保的保險契約,在示範條款修正時,保險公司有無通知客戶,容易產生紛爭。

因此,金管會日前特別發函給壽險公會,要求轉知所有保險公司,不論是主約或附約,保單條款配合示範條款或法令修正時,應隨繳費通知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修正部分的對照表,並說明可以在公司的網站瀏覽、下載,或向公司直接索取條款全文,以了解規定的修正。

各保險公司對於未主動更換保單條款所衍生的爭議,則應採取從新從優的原則處理。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必須以最新最有利保戶的方式處理。

金管會並在函令中,要求保險公司,如果有用套裝方式銷售保險商品時,應注意不得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

金管會官員表示,有些保險公司銷售保險商品時,可能採取組合商品銷售方式,把好幾個商品一起銷售,這種銷售方式可能是透過優惠方式,吸引消費者購買,但可能會有搭售的問題。

因此,金管會特別提醒保險公司,如果有採取套裝方式銷售保單時,要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法令的規定,避免觸法。

2011-04-12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