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賢洋說,投資型保單給付應否納入遺產總額繳稅,一直有不少爭議,賦稅署已在今年 7月26日 再度重申,核課標準以金管會所訂定「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進行核定,也就是說,如果被保險人死亡,而當初保單只要符合該項規範,沒有所謂帶病投保,或者高齡躉繳等,就可以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免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相關官員表示,該項規範與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高低,完全沒有任何關係,也就是說,即使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相當高,只要查無任何違反規定事實,保險金應屬免稅範圍,且賦稅署也沒有任何改變認定標準的計畫。根據金管會的規範,投資型保單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要保人投保以及繳交保費的規定相當明確,被保險人4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30%、年齡41?70歲以下,比率不得低於115%、年齡70歲以上,比率不得低於101%。
國稅局表示,大部分有爭議的投資型保單,給付保險金列入繳遺產稅的案例,通常都是避稅方法有問題,比如要被保人年事過高,且手上財產以現金居多,或者是要被保人帶病投保,遭到國稅局調閱病歷資料發現逃漏稅等事證清楚的情況。
2010-11-02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