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保險商品已訂有十天的「契約撤銷期」,消者在十天內可自行決定是否取消投保,但因應消保會要求,金管會近期函告各壽險公司, 9月1日 起銷售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必須提供保險契約內容,讓保戶有三天審閱期。保險業者指出,如果新增三天的審閱期,對消費者不見得有利,因為這會讓保單生效日延後三天,保障生效也會延後,如果民眾在三天的審閱期內發生意外,損失由誰負責可能產生更多爭議。
台灣人壽駐會董事林文英指出,將在行政院長吳敦義4月下旬「與業者有約」座談會提案,建議重新考慮此案。
保險業者也指出,消保會依據定型化契約規定,要求保險商品必須比照一般商品,提供三天審閱期,並不合理。
壽險人士表示,國外消保法訂定定型化契約時,多會將保險商品排除在外,因為保險商品原本就訂有「10天的契約撤銷期」。國內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時,也已援引國外做法,列入契撤期。
消保會片面規定保險商品要再訂三天審閱期,根本是多此一舉。
【 2010-04-16/經濟日報/B1版/基金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