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局強調,包括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都要求保險業提存特別準備金並列入業主權益;實施40號公報後,保險業還必須作「負債適足性測試」,如果測試結果顯示準備金提存不足,保險業者就必須增提準備金。
保險局長黃天牧解釋,原本兩種準備金列在「負債」,保險業者提存準備金屬於費用科目,會讓損益減少;改列「業主權益」,業者提存準備金便不會影響損益表,將使費用減少、盈餘增加。但基於穩健保守的精神,準備金提存再多都不能分配盈餘。
產險業目前對兩種準備金提存金額累計350億元,壽險業606億元,合計近1,000億元。
依據40號公報規定,準備金將不再列為負債,且該規定從100年實施。
業者原期待過去提列的準備金可以沖回,挹注保險業獲利;保險業同時爭取從100年後,可不必再提列這兩種準備金。但依保險局發布的新規定,仍要求保險業繼續提列準備金,作法跟過去一樣,只不過損益表的數字可以比較好看一點。
黃天牧解釋,希望保險業繼續提存「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與「危險變動準備金」,主要是因為產險業這幾年實施費率自由化,實際損失率與預期損失率會出現落差,因此還要再觀察;壽險業則因負利差問題還沒有解決,因此希望壽險業也繼續提存這兩種準備金。
「保險業的清償能力是我們最優先考量的問題,」黃天牧說。「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主要規定保險業銷售各險種時,每年都須提存一定比率,以因應突發重大事故;「危險變動準備金」則是因應保險業實際賠款金額萬一遠大於預期時,可拿這筆準備金因應。
【 2009-12-02/經濟日報/A13版/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