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天牧表示,40號公報對保險業者目前看來,並無太大衝擊或大量提列準備金情況。只是從民國100年開始,各保險公司要依40號公報規定需做負債適足性的合約,評估其未來現金流量,如果測試不足者,即須就不足金額提列負債適足準備金;至於對壽險業影響最大的IFRS4第二階段,黃天牧說,國際間也尚未決定實施時間,且何謂「公平價值」,尚在討論中。保險局昨日預告「保險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就是確定特別準備金在民國100年後不會沖回,新增部分扣除所得稅後,轉提在業主權益項下的「特別盈餘公積」,且不得分配,當有符合重大事故或危險變動重大損失或理賠時才能動用沖抵。
2009-12-02 工商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