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主管機關定義,專業投資人資產必須逾新台幣3,000 萬元,或單筆下單金額新台幣300萬元以上。
銀行業者指出,主管機關要求投銀若發行海外連動債給非專業投資人,連動債的債券本身必須取得信評機構評等至少「AA-」以上,且萬一債券評等低於預期而無法發行,必須加計利息後退錢給投資人。
目前符合「AA-」評等的外資機構不多,即使符合評等,由於信評機構給債券的評等通常會比發行主體低一級,因此能符合主管機關高標準發行連動債商品的投銀少之又少。業者認為這是無法實行的契約,大部分業者根本沒辦法簽署。
由於主管機關對專業投資人的連動債只要評等BBB等級,因此外資業者表示,未來連動債將先銷售給專業投資人,暫時不考慮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除非修改法規,才可能考慮銷售給非專業投資人。」
信託公會秘書長吳圳益表示,三方契約均是根據母法訂定。至於外資認為未來銷售產品若有官司訴訟應可在海外打官司,主管機關認為既然依循中華民國法令,當然應該在台灣的法院解決。
【2009/09/24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