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A6/金融海嘯周年專題2-2 2009/09/07
雷曼連動債讓五萬多人幾乎血本無歸,散戶曝險部位高達四百億元 ,金管會亡羊補牢發布《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銷售機構賣連 動債須編「中文」產品說明書,銷售前須宣讀重要內容並錄音,每年 收取佣金不能超過投資金額的○.五%、全部投資年限不能逾五%。
去年九月,全球金融市場踩「雷」後,為避免類似悲劇重演,金管 會八月廿一日發布細部審查措施,不論銀行、保險或證券業,均須遵 守。
該規則指出,未來銀行銷售連動債,必須先送銀行公會審查,若推 銷對象為一般投資人,商品應達S & PAA-級(代表償債能力夠強) ,或其他信評機構的評定等級。
投資人購買時,應請理專清楚告知其商品風險、信用評等、保本率 等;此外,金管會研擬,日後理專賣連動債商品時,必須擁有「雙證 照」(一張連動債證照、一張信託業務證照),不管是否通過,也值 得成為投資人的重要參考依據。
另外,未來連動債若賣給一般投資大眾,每年通路服務費(即發行 機構給銀行的佣金)不得高於商品總額○.五%、全部年限費率不得 超過五%,以避免銀行競賣高風險商品。
舉例來說,A君向甲銀行購買十萬元連動債,雙方成交後,甲銀行 向發行機構收取的佣金不得超過五百元,假設該連動債存續期間十五 年,銀行最多只能向發行機構收取十年、合計五千元的通路服務費, 且須主動告知客戶如何收費。
除了金管會最新規範外,購買連動債應注意的不變原則,包含「百 分百保本」或「條件式保本」(結構債連動標的跌破約定的「下檔保 護」後,就不再保本)?外幣貶值出現匯兌損失後,是由投資人吸收 嗎?更重要的是,發行機構的信用如何、是否足以償付投資人的本金 或報酬,均要常常做功課,以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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