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金額,目前為200萬元。鑑於有父母試圖殺害親生子女詐領保險金,立法院法制局日前完成「未成年人人壽保險及其給付相關問題研究」報告。
報告表示,主管機關目前所訂200萬元喪葬補助費用給付標準,明顯高於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喪葬補助費8.6萬元到30萬元的水準,有必要適度調降,金額仍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但最高不應超過30萬元。
報告建議,對以未滿14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訂的保險契約,應修法限制其死亡給付生效日期,即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4歲日起發生效力,藉由對被保險人心智成熟或具自我保護能力的年齡標準設定,作為死亡給付生效要件。
報告也建議,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應與未滿14歲未成年人脫鉤處理,且應增訂保險法第107條相應罰則。
【2009/07/2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