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號公報的第一階段將於民國100年上路,保險公司財務再保險合約未來將無法全部列為收入,部分未符條件者須轉列負債,將影響保險公司損益。財務再保專家認為,此舉對有財務再保操作需求的保險公司衝擊最大。

會研基金會人員昨(23)日表示,預計100年上路第40號公報保險合約會計,將對財務再保合約產生重大改變,目前可全部列為收入的財務再保險合約,未來部分可能要轉列負債。

舉例來說,一家產險公司理賠航空險10億元,在事故發生後會透過財務再保險方式,由國外再保公司提供10億元收入給產險公司,列為產險公司的收入。但國外再保公司不可能做賠本生意,產險公司在未年五年間,可能必須每年支付2億元給國外再保公司。

換言之,這10億元原本是屬於產險公司向國外再保公司的「借款」,屬於「負債」,但以現行原則卻列為「收入」,可能讓財務再保變成保險公司操縱損益的工具。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據40號公報規定,財務再保未來是否能列收入,要視有無通過「顯著保險風險移轉」而定,如果通過,才可視為收入。

至於是否通過,要視財務再保合約內容而定,這部分要由精算師作認定,相關作法的目的是避免低估負債。

銘傳大學風險管理保險系主任兼所長宋明哲表示,目前尚無財務再保統計數據,但據他瞭解,國內財務再保業務量很少,僅少數公司會作這方面的再保。

對於40號公報可能要對財務再保作新規範,他認為,財務再保有其功能,如果要業者把它轉移成負債,麻煩就大了,將來若再用市值評價則會更麻煩。

至於對業者實質影響大小,宋明哲認為,要看財務再保量的多寡而定。

宋明哲表示,有些體質較弱的保險公司,可能承受不起將財務再保業務轉列負債的壓力,進而讓財務再保這項金融工具的市場發展空間受到壓抑。

【2009/06/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