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銀行公會訂定的財富管理業務自律規範,只對連動債的銷售有錄音相關規定,要求銀行賣連動債時必須錄音或由第三人確認,至於其他的商品則沒有相關規範。
因連動債紛爭不斷,立法院財委會日前決議,金管會應要求銀行理專賣任何商品,包括連動債、私募基金及保險商品等,都應該錄音,以便金融機構銷售商品衍生糾紛時,可作為確保消費者權益的證據。
為落實財委會這項決議,金管會銀行局日前找來銀行業者及銀行公會,由於業者對於錄音內容、時間點及保存多久等執行細節有很多意見,銀行局請銀行公會研議後再提報金管會。金管會官員表示,目前初步研議方向是存款確定不必錄音,一些投資型商品,如連動債、基金及雙元外幣等才需要研議錄音的可行性。
銀行業者認為,基金是高成熟度商品,應不必錄音,像連動債等複雜性商品錄音即可。官員表示,由於業者還有不同意見,因此像基金、雙元外幣等複雜度相對不高的商品,也許可以規定第一次投資時錄音即可。
銀行業者反映,簽約時錄音較合適;據了解,日前銀行公會財富管理委員會也找來業者討論,多家業者反映有些投資人對錄音會很反感,投資理財是涉及個人隱私行為,如果投資人不願簽,這項規定對銀行會有困擾。至於錄音規定,最好區分投資對象,如果是專業投資人,對風險、專業認識已經很高,就不需錄音。多數銀行業者建議,如果主管機關堅持要錄音,保險、證券業者也應有一致規定。
【2009/07/10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