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微型保險」,依照該草案第2點之定義,指保險業為經濟弱勢者提供因應特定風險基本保障之保險商品,其特色為低保額、低保費。目前金管會所規劃推動之微型保險,初期險種限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最高保額各30萬元。微型保險本質上仍為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設計、銷售相關商品,而非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故保險費係由經濟弱勢要保人自行支付予保險公司,而非仰賴政府補貼挹注保險費支出,故投保微型保險對於已具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或社會津貼保障之被保險人而言,乃藉由其自力安排商業保險以補充社會安全制度保障之不足或強化自身基本保險保障。
金管會已於98年5月20日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與會,就微型保險之經濟弱勢者條件、範圍及相關問題進行意見交換,經參酌各單位意見研議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並於本日金管會委員會議通過。
金管會表示,將儘速循行政程序發布該規定,期望未來保險業者能本於善盡社會責任之精神,多加參與推動微型保險,並應嚴守法令遵循、維護市場秩序之分際,提供經濟弱勢者所需之基本保險保障,共同協助建構健全之社會安全網。
最後更新日期:中華民國 98 年 07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