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雷盈、邱金蘭/台北報導】 2009.04.13 09:06 am
立委提案擴大投資人保護法適用範圍,將結構型商品等金融商品納入,基金規模上限並從50億元擴增至100億元,立法院財委會今(13)日將審查,金管會對此態度保留,認為適用對象若要擴大,以調處機制為宜。
財委會今將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修正案,行政院去年就將此修正案送審,這段期間因連動債爭議,立委盧秀燕、余政道分別提出修正版,今天一併審查。
行政院這次重點則包括:增訂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等重大事項,投保中心可對董監事提起訴訟,及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監事。
團體訴訟免繳裁判費的門檻1億元過高,修正降為3,000萬元。另外,為強化小額證券投資和期貨交易爭議事件處理,訂定「擬制調處機制」,也就是小額案件,當投資人向投保中心申請調處,相對人無正當理由,不在調處期日到場者,調處委員可視情形,依申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提出調處方案,具有強制調處性質。余政道提案指出,投保中心設置到去年4月,基金累積收入已有40多億元,共協助6.1萬人次對60多家上市櫃公司進行團體訴訟,成效不錯。建議適用範圍擴大到結構型商品,受保障的外匯特定金錢信託也應將受託金額的萬分之0.0285,提撥到投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