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酒駕超速失控撞上路邊護欄而身故,保戶家屬申請傷害保險 理賠時卻遭到保險公司以酒駕為由拒賠,家屬並向第三機構申訴進行調解。
由於酒駕屬於保單不保事項相當明確,因此最終家屬仍然無法獲得理賠,甚至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也因為張先生的交通事故非涉及其它車輛而無法理賠。
因此,本案例也提醒國人酒後不開車的重要性。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中的不保事項中載明以下文字:「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一般即指的是駕駛人遇警察臨檢吐氣濃度超過0.25毫克的狀況,因此不論個人投保的個人傷害保險,或是企業幫員工投保的團體傷害險,均適用其相關規定無法理賠。
但也並非酒駕就一定無法理賠,事故原因需因酒駕「所致」等需具備因果關係時才可適用。舉例而言,駕駛人雖有酒駕行為,但肇事責任完全與酒駕無關,例如等紅燈時被後車追撞,則仍可理賠。此外,各式保單依酒駕程度與保單規定理賠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類保單較為嚴格,當吐氣濃度超過0.25毫克「酒後駕車」即無法理賠。例如「傷害保險」(俗稱意外險),或是汽車保險中「駕駛人傷害保險」、「乘客責任保險」等保單。
第二類保單雖未明訂酒駕無法理賠,但不保事項包含「被保險人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吐氣濃度超過0.55毫克「酒醉駕車」遭判公共危險罪時,實務上視同犯罪行為無法理賠,例如「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等保單多有相關規定。
第三類保單則是可以藉由加保附加條款延伸保障,在吐氣濃度超過 0.25毫克「酒後駕車」、但在未超過0.55毫克「酒醉駕車」遭判為公共危險罪的標準時,保單仍可理賠。例如車主可在投保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之後,再加保「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險」,實務簡稱「酒償險」。
然而「酒償險」設計目的並非鼓勵喝酒駕車,而是站在保護車禍受害人的立場,因為第三人責任險賠償對象非保戶本人、而是受害者,為避免受害人因肇事者沒有保險無力賠償而造成社會問題,因此才有這樣的特殊設計。
第四類保單針對喝酒駕車有其特殊規定,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付對象為車禍受害者,因此當保戶酒後或酒醉駕車發生車禍時,受害者或請求權人仍可向該車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在理賠給受害者後可向車主追償。
(本文作者為泰安產險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