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C7/金融頻道專輯 2008/12/09
【饒榮華/台北報導】
許多民眾簽保險契約書時,都會因為嫌麻煩而代替家人簽名,卻不知道這樣的小動作可能會影響到保單的效力。專家表示,簽名,這看似簡單的事,其實大有文章。
有個案例,吳太太是在一家金融業服務的職業婦女,她的先生吳振鐘(化名)則在另一家金控公司工作。有一位業務員丁先生,經過好朋友的推薦認識吳太太,原本彼此並不認識。業務員經過兩次與要保人相約見面討論,到了締結保單的時候;吳太太決定為其先生簽名投保。
保險公司於核保作業時發現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吳振「鍾」與基本資料吳振「鐘」不符。經過進一步了解方知,有關保險契約要保書上的吳先生姓名、地址與告知事項,均由吳太太代書、代簽名,吳先生本人並不清楚此事。保險公司發現代簽名,將保單自始無效,避免將來若要申請理賠時,引發無謂的紛爭。
保德信人壽表示,此案例牽涉到吳太太代替吳先生簽名,因此影響保單法律效力,造成無效保單。保德信人壽分析,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 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現代社會雙薪家庭很多,夫妻雙方都對家庭的穩定性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如果夫妻之中只有一人買保險,萬一沒有買保險的反而先走一步,留下的一方獨撐大局,除了上班還需要兼顧照料家庭,的確非常辛苦。
然而如果一份保單因為保戶簽名不實,勉強辦理簽名要保事宜,是十分「不保險」的作法,可能造成保單自始無效;不但傷害保戶對保險公司的信賴,更是得不償失、勞民傷財的行為,浪費消費者、業務人員的成本與時間,所以保單千萬不可代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