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分割銷售,舉例來說,如果國外發行機構規範一包連動債是30萬美元,國內銀行銷售時,會切割成30分,每位投資人只要花1萬美元就可以買該檔連動債。不過,未來金融機構不能再分割銷售,投資人要買連動債,得有足夠的資金才行,一次得買下一整包連動債,金額可能高達25萬美元到30萬美元。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金管會明年度預算,連動債投資糾紛成為立委砲轟焦點,多位立委質疑,投信募集基金,不論金額大小,每一檔都必須先經過金管會的審查;但銀行募集連動債,募集金額比投信基金大的多,金管會卻不審,讓銀行把高風險的商品賣給一般投資人,嚴重失職。
金管會昨天下午召開委員會立刻做出決議,在年底以前將訂定「連動債商品審查作業機制」,未來銀行、保險、證券業,銷售連動債相關商品,全部都要預先送審。
金管會表示,國外連動債若以私募方式銷售,銀行業在國內銷售須經信託業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備查;若採公募銷售,須經由信託業公會審查後,報金管會審查。
銷售門檻的部分,應與國外相同,不得分割銷售;於國外不得銷售予一般投資人者,於國內也不得銷售予一般投資人。
一般而言,銀行業者不得主動推介連動債給客戶或一般大眾,但如果海外發行機構對於商品沒有限制銷售對象,且商品的保本率達100%,銀行可以推介給現有的特定金錢信託客戶。
【2008/10/24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