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解釋令,保險員與保險公司若不具雇傭關係,佣金收入可依執行業務所得課稅,解決過去按薪資收入課稅,無法扣除必要成本的問題。

財政部表示,自今年7月1日起,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若無雇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業務並自負盈虧,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依其招攬業績計算的保險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以及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的費用率(96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過去保險從業人員的收入一律按薪資課稅,並未考量到保險員推動業務的過程,通常會有龐大的業務推動費用支出,若直接按薪資所得課稅,將無法扣除必要成本,造成保險員稅負偏高的爭議。雖然立委丁守中及盧秀燕在今年3月28日及4月22日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1條,將純佣金制或委任的保險業務員納入執行業務者適用範圍,不過兩次提案均未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

而財政部認為,保險業務員如與保險公司不具雇傭關係,其工作性質與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者相似,都具獨立性及自負盈虧,因此保險公司若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顯示其收入性質有別於一般勞工,則其依招攬保險業務績效計算而自保險公司取得的報酬,應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

不過,財政部也強調,是否可按執行業務所得課稅,必須先界定保險公司與保險員雙方的勞資關係,保險業務員如與保險公司具雇傭關係,或公司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縱其報酬係依招攬業績計算,仍應按薪資所得課稅。

【2008-07-22/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