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壽險公會所訂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統一懲處標準,及何種違規行為應移送法辦的判定標準,於昨天起實施。金管會表示,相信這對業務員招攬品質、改善市場秩序、降低申訴率,都有一定的助益。
金管會表示,壽險公會與相關公會,如產險、保險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公會等,必須將此懲處標準納入各公司的業務員教育訓練範圍;此外,各公會尚須按季檢送彙整分析後的懲處資料給金管會保險局參考。
金管會指出,業務員的不實招攬行為,例如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而就幫保戶辦理保險單借款或解約、替保戶代簽名、散播不實言論或文宣等,未來將有統一的懲處標準。
依據新規定,業務員若未經保戶同意或授權,就擅自為保戶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替保戶代為簽名、侵吞保費、未經同意更改保單內容等,這涉及犯罪行為,必須立刻撤銷業務員資格,保險公司必須把業務員移送法辦。
過去有不少業務員以節稅、存款為訴求招攬保險,未來絕對不行,若查證屬實,將被處停止招攬業務一年。保戶若發現保險業務員有不當銷售行為,可向各公司客戶服務管道申訴,或向金管會檢舉。
【2008-07-02/經濟日報/C2版/致富寶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