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學者表示,保險商品的課稅存有很大的漏洞,不只是投資型保單的免稅問題而已,財政部應該整體套案解決,否則會疲於奔命。會計師則表示,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收益,如果由個人課稅,轉為向公司課營所稅,對保險公司小股東不公平。

  台灣的投資型保單,目前在保險公司與個人的課稅,形同兩頭都免,與國際做法大不同。根據財政部的研究報告,美國和日本的保險給付,如果要保人和受益人同一人,則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和遺產稅;如果不同一人,課徵贈與稅;投資型保單已非保險給付,其投資收益屬個人所得,個人要繳所得稅。

  政大財政系教授曾巨威表示,保險業免稅問題已經存在很多年,財政部如果不整體解決,只解決投資型保單的課稅問題,流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將永遠被問題追著跑。

  曾巨威指出,「保險業和被保險人、受益人,在課稅上占盡所有的便宜,個人免課綜所稅和遺產及贈與稅,以及保險費每人可以列舉扣除二萬四千元」。

  財政部與金管會對投資型保單的課稅爭議,他認為,財政部這回是打蛇隨棍上,突顯出保險公司一向就沒有繳營所稅,其實,「公司要繳營所稅,和個人要繳綜所稅及遺產及贈與稅,是二回事,公司本來就應該對淨收益的部分要繳稅,不能拿來交換個人稅,二者要同時解決」。

  此外,一位不願具名會計師表示,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收益明明屬於個人所有,如果財政部在政治選票壓力下不敢對個人課稅,反而轉嫁保險公司課徵營所稅,對保險公司股東非常不公平,保險上市公司廣大小股東會群起反彈。

【工商時報 B2/稅務法務 200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