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保險成分,金管會已自96年10月1日起要求新契約之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比率須達最低標準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表示,近年來投資型保險商品已逐漸躍升為保險市場銷售主力,為確保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具有一定之保險成分比重,促進國內投資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並與他業金融商品有所區隔,暨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提高國人保險保障之政策推動,已於96年10月1日起實施「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以下簡稱最低比率規範)。

金管會於96年4月11日即已發布最低比率規範並公告週知,為增進民眾及保險從業人員對於最低比率規範意義的了解,爰特別再予說明如下:

一、 所謂「比率」是指死亡給付金額除以保單帳戶價值金額所得出的比值,其計算公式為:比率=死亡給付金額÷保單帳戶價值金額×100%,如被保險人為未滿14歲、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其死亡給付依據保單條款約定係指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而比率之檢測時點是以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重新計算該保單應符合之最低比率,若保單無繳交續期或彈性保險費之情形時,則尚無重新計算比率之需要。

有關被保險人到達年齡級距及應適用之最低比率如下表所示: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
0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比率 130% 115% 101%

「到達年齡」是指每年重新計算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非原始投保年齡。若被保險人投保時為30歲,則在其40歲以前均適用130%之比率;在41歲以後隨年齡增加,適用115%之比率,71歲以後則適用101%之比率。

舉例來說,若被保險人王先生30歲時投保,其初始保單帳戶價值為100萬元,則其死亡給付至少應有130萬元,如王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中,取其較大者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1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但如王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以投保金額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和,作為身故保險金),則投保金額應達30萬元以上,始能符合最低比率要求。假設王先生到50歲時,其保單帳戶價值已上升至290萬元,又擬再繳交保險費使其保單帳戶價值達300萬元,此時因該筆保險費繳入後將使保單不符合50歲所對應的最低比率115%,王先生得考慮先申請提高投保金額,如王先生投保的是A(甲)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345萬元以上,但如王先生投保的是B(乙)型死亡保障,則投保金額應先提高至45萬元以上,使保單的比率超過115%,保險公司才能受理王先生繳交該筆保險費。

二、 在適用範圍方面,最低比率規範僅適用於96年10月1日以後簽訂之投資型人壽保險新契約,並不溯及過去已簽訂之有效契約,另投資型年金保險契約不納入最低比率規範之適用範圍。

為落實執行最低比率規範,金管會已於96年4月11日要求各公司應於96年10月1日前,於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增列適用最低比率之「保險費繳交之限制」條款及完成保險商品內容變更之審查程序,並應完成電腦系統之修正及測試。在資訊揭露方面,金管會已於訂定最低比率規範時一併要求保險業應於招攬過程對保戶詳為說明最低比率之意義,消費者可於取得充分資訊之情況下,自由決定是否與保險公司簽訂投資型人壽保險契約。

消費者投保前亦應先對自身保險保障需求進行評估與試算,以避免買到不符合需求之投資型保險商品。配合96年10月1日起最低比率規範之實施,金管會將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更新網站「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及銷售規範專區」,將各公司最新核保規定揭露給消費者瞭解,並要求該會應於網站加強宣導最低比率之意義及舉例說明。消費者如有最低比率規範相關疑問,亦可先洽業務員、保險公司說明,或直接至壽險公會網站查閱相關資訊。

金管會再次呼籲保險業於96年10月1日起執行最低比率規範時,應注意行銷通路於招攬過程須對保戶詳為說明以避免爭議,同時應強化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加強內部稽核;另,金管會亦已將保險業之辦理情形列為檢查重點,以有效督促業者切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