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日前訂定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的相關法令,符合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200%以上等條件的保險公司,將可向金管會送件申請,但收付須為同一外幣幣別。初期金管會將先開放業者辦理以美元計價的商品,險種則先開放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中央銀行4月發布「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允許保險業可辦理外幣收付的非投資型保險商品。

金管會官員昨(10)日表示,金管會委員會在8月中已通過開放外幣傳統型保單相關監理配套措施,包括訂定「人身保險業辦理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修正「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等,相關法令最近陸續發布。

因此,只要符合這些法令的保險業者,可以開始向金管會送件申請銷售外幣傳統型保單。

根據金管會訂定的保險業應具資格條件及注意事項,保險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以申請銷售外幣傳統型保單,包括最近一年未被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累計達300萬元以上、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200%以上,及保戶申訴處理效率綜合評分值排名前80%等。

在險種與幣別方面,外幣傳統型保單收付以同一外幣幣別為限,並採循序漸進方式,初期先辦理美元計價的商品,未來視推動成效及業務實際需要,再繼續研議承作其他幣別業務。

並配合行政院金融市場套案有關推動保障型及年金保險商品計畫,初期以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為開放險種。

保險公司推出第一張以外幣收付的傳統型保險商品,必須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後,再依央行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申請業務許可,以後各公司增加險種應再向央行申請備查。

除此,保險業銷售外幣傳統型保單,對招攬人員教育訓練、資訊揭露與商品適合度等,也都須遵循相關規範。

在資訊揭露方面,為使要保人充分了解外幣收付的傳統型保單,各項保險給付項目的價值隨匯率波動變化情形,金管會也規定,保險業應每年提供保戶給付項目折合為新台幣價值的相關資訊至少一次。

【2007/09/1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