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投資型保單目標保費附加費用率上限新規定,金管會日前發函要求壽險公司採取相關配套,包括要對於投資型保單的高目標保費或高保額費用率,也應比照傳統型保單,訂定折扣率,此舉對保戶權益將更有利。

根據金管會修訂的「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157點規定,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附加費用率,必須訂定上限,且收取費用年限最少要分五年以上,以避免附加費用偏高或過度集中在第一年,引發業務員招攬不當等爭議。

這項新規定將從9月1日起實施,為配合這項新規定上路,金管會上周發函壽險公會,要求轉知所有壽險公司,採取相關配套措施。

包括為使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附加費用率,能合理反映實際所需成本,壽險公司應在計算說明書中訂定高目標保費或高保額費用率折扣,及其適用條件,並在明年1月1日前報送金管會完成商品送審程序。

有關官員表示,一般傳統型保單,都訂有高保費或高保額費用率折扣,由於投資型保單的目標保費,跟傳統型保單類似,都具有保障性質,因此,對於投資型保單的高目標保費或高保額費用率,也應訂定折扣。

官員說,有了折扣後,高目標保費或高保額的投資型保單,附加費用率有降低空間,對保戶將更有利。

除此,金管會也要求各壽險公司,應儘速檢視銷售中的投資型保險商品,並在今年9月1日前完成電腦系統的修正測試。

金管會並重申,新規定修正生效日起,保險業如果未確實執行,導致作法與報送審查的保險商品內容不符者,金管會將按違反保險法第144條第1項及第171條規定予以裁處,包括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其次,保險業在投資型保險商品核保作業、人員教育訓練、充分瞭解客戶等方面,如果有明顯作業疏漏、涉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者,金管會另外還會視情節輕重,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採取糾正或停售商品的處分。

【2007/07/25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