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財務性投資計算基礎是「保險業資金」,但策略性投資計算基礎是「保險自有資金」,兩者規模相差很大。如果金控申請轉投資,保險子公司就必須把財務性投資轉為策略性投資,可能被迫賣出部分股票。這項新規定將減少金控透過保險子公司預先插旗的行為,有利於金控間的公平競爭。
保險公司若純粹做財務性投資,屬於保險法第146-1條有關於保險業資金運用,計算基礎是保險業資金。一般中型壽險公司的資金至少有數千億元,大型壽險公司保險資金至少上兆元。
但保險公司若要策略性投資,屬於保險法第146-6條轉投資的規定,計算基礎是「保險業實收資本額減除累積虧損之餘額」,也就是保險業自有資金。中小型壽險公司的自有資金可能只有數十億元,大型壽險公司最多也只有500億元。
金控透過保險子公司插旗的情況屢見不鮮,例如新光金轉投資元富證券之前,新光人壽就已經投資元富證約9%的股權;前一陣子富邦人壽大幅提高中信金的持股,也被外界解讀是富邦金先插旗;國泰人壽對第一金、合庫的財務性投資,也被視為國泰金插旗。
金管會官員表示,金控母公司一旦提出轉投資的申請,表示未來要做併購,此時子公司不能再做財務性投資,否則會有母、子公司投資目的不一致的情況。
官員表示,金控底下的子公司,只有保險業可以做財務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都不能。因此,有保險子公司的金控公司,都透過保險子公司來插旗,形成不公平的競爭。
金管會昨天預告「金控申請轉投資審核原則」修正草案,金管會表示,為了加強金控資本管理以減少金控公司以子公司事先布局的爭議,增訂保險子公司的投資部位,必須說明要賣出或繼續持有,如果要繼續持有,必須申請改為轉投資。
【2007-02-10/經濟日報/A7版/金融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