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這次修正「職災勞工補助及核發」和「職災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保」兩項辦法,大幅放寬職災勞工請領補助的條件。
勞委會勞保處處長孟藹倫昨(31)日指出,原本請領勞保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需符合參加職訓120小時,修法後縮短為100小時;過去只要請領過其它法令所規定的輔具補助,即不能申請勞保輔具補助,但由於考量勞工可能有不同輔具的需要,修法後放寬為只要不是同一類輔具,就可申請;此外,原來申請輔具的規定是檢附六個月醫師的證明文件,現也改為以購買輔具日起六個月內的證明為申請依據。
除了放寬申請補助的資格,另一項修法重點為放寬職災勞工續保的相關規定,取消過去因職災被老闆解僱須在兩年內申請的規定,未來勞工如果因為職災而失去工作,即使超過兩年,仍可向勞保局辦理續保勞保。
孟藹倫指出,許多因為職災而丟掉工作的勞工都搞不清楚,即使沒有雇主,其實還是可以自行到勞保局辦理續保,主要是保障其未來可以繼續領取勞保傷病、殘廢和老年給付的權利。
為了減輕職災失業勞工的負擔,這次修法也將職災勞工參加續保的勞保費,由自負50%降為自負20%,等到請領兩年後第三年開始,才恢復為50%。
【2007/02/01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