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昨(29)日公告,保險業進行轉投資時,其投資額度必須從資本中扣除。如果保險公司轉投資很多,將發生資本適足率不足的問題。此舉可能削弱保險公司轉投資的能力,降低保險公司轉投資的意願。為了避免衝擊,新規定將於97年計算96年的資本適足率時開始實施。

包括國泰、新光、台壽等國內主要壽險公司,都有不少轉投資公司,在新規定實施之後,其轉投資金額不能再納入資本計算中,資本適足率勢必要調降。

金管會昨日公告「95年度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之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計算內容」修正案,調整計算資本的係數與內容。保險業在計算今年的資本適足率時,就必須按照新規定來辦理。但唯獨轉投資的投資額度必須從資本中扣除的這項規定,延後一年實施,也就是97年計96年資本適足率時適用。

保險局表示,在發布此新規定之前,已經調查過所有保險公司,初步發現,已有轉投資股票的保險業者,其資本適足率(RBC)都在200%以上,即使扣掉轉投資金額,資本適足率也不會大幅調降,應該沒有業者需要因此增資。

另外,保險業如果投資於「非保險相關事業」,或「擔任董監事」,其投資風險係數也調高。也就是說,如果保險業投資非保險相關事業,或擔任被投資公司董監事,都必須要增提資本。

金管會表示,外界對於RBC計算保險業轉投資股票之風險資本額時,質疑資本有重複使用的問題,因此,這次修正案中特別變更,即依據銀行業新版巴塞爾協定(BASELⅡ)之做法,將轉投資於保險相關事業關係人之部位,由自有資本扣除,並且不列入風險資本額。

保險局官員表示,銀行業、證券業進行轉投資時,其金額也必須從資本中扣除。目前唯有保險業不需要扣除。在保險業變更規定後,將可以與其他行業公平性競爭。官員認為,保險業有轉投資的需求,還是會轉投資,不會因新規定而有遲疑,新規定只是讓遊戲規則更公平。

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6,保險公司可以申請轉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包括銀行、票券、證券、期貨、信用卡、融資性租賃、保險、信託事業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淨值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