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依據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公告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及傷害保險契約之喪葬費用,其保險金額上限為新台幣一佰萬元。惟年來保險業屢透過各種管道建請財政部提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財政部為落實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執行,防止要保人重複投保降低道德危險,爰洽請產壽險公會建立通報制度,並視其通報制度推動情形後,再行研議調高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
今財政部鑒於產壽險公會已建置相關通報作業制度,且將於九十二年元月一日實施,爰參考民間辦理喪葬事宜支出費用,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令示調高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為新台幣二佰萬元,此提高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將有助未來保險業務之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