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代父母等直系親屬繳納的全民健保費,只要把握報稅時共用一張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的「同戶申報」原則,也可以拿來減稅。

財政部已經發布行政命令,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這項規定自已經申報完畢的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即可適用。

舉例來說,張三與太太、二名未成年子女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申報扶養太太年滿60歲的父母,張三的岳父母之全民健保費是由太太負責繳納,依據財政部的規定,只要張三、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岳父母屬同一申報戶,岳父母的全民健保費就可以無限額減除。

財政部說,這項規定不適用於直系親屬以外的親屬,如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並代兄弟姐妹支付的全民健保費,即使同一申報戶,代繳的健保費也不能用來扣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的對象,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等)的人身保險為限,保險種類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如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保險、學生平安保險),每人每年可扣除數額不得超過2.4萬元。

但從95年度起,全民健康保險的保費支出可以全數扣除,既免和其他商業保險共用2.4萬元保費扣除額,也不必受限支出金額,可以足額列報扣除額節稅。

【2007-07-06/經濟日報/A13版/稅務法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