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總額,將由現行最高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大幅提升至百分之四十五,使得保險業資金將大幅流動到國外的投資標的。金管會表示,預計將有七千億元的保險業資金從台灣流出。

同時,修正草案也增列保險業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監察人、董事的限制。這項增列條文一度被視為「辜家條款」,防止中信集團透過旗下保險公司「中壽」,介入中華開發董監事選舉,並藉此取得經營權,違者最重可撤照。這項條文完全堵住了不少具有龐大的壽險長期資金的金控公司,「規避」金控法規定投資其他金控必須申報的限制,來「插旗」其他金控。

金管會表示,保險法這次修定,放寬了保險業者可以經營健康保險業務,特別是保險金信託業務,以使年幼孩童或智能不足者領取的保險給付能獲得保障,還有開放保險業也能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在保險業者退場機制上,明定了安定基金擴大業務範圍,除得受主管機關委託擔任接管人或清理人等職務外,必要時並得承接保險契約。

在限縮保險公司擔任被投資公司經理人、董監事方面,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規定,保險業或其代表不得擔任被投資公司動是、監察人;也不得行使表決權支持其關係人或關係人之董事、監察人、職員擔任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監察人;不得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若保險業與要保人間契約停效超過一定期間,除賦予保險業於要保人申請保險契約效力恢復時具危險篩選權外,也明訂若要保人申請復效期間,保險業不得擅自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