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季節將近,近來經常有讀者詢問有關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之相關規定,因所得稅法修訂及配合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及扣除額的金額已較往年調增,筆者特別整理說明如下:
1、免稅額:年滿70歲之本人、配偶及其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115,500元,(調整前為110,000)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本人、配偶,每人免稅額77,000元(調整前為74,000)。
2、標準扣除額:單身者扣除46,000元(調整前為44,000),夫妻合併申報者,扣除92,000元(調整前為88,000)。
3、列舉扣除額之保險費: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可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自95年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支出,可全額列報扣除,不受金額限制。須檢附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員工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的個人有薪資所得者,每人可扣除78,000元(調整前為75,000),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5、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的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調整前為74,000)。
6、結構型商品課稅,國內外不同:
所謂結構型商品(Structured Notes)又稱連動式債券,其係透過財務工程技術,針對投資者對於市場之不同預期,以拆解或組合衍生性金融商品(股票、一籃子股票、指數、一籃子指數、利率、貨幣、基金、商品及信用等)搭配零息票券的方式去組合成各種報酬型態的商品。 投資人較熟悉的結構型商品分為兩大類–保本型債券及股權連結型債券。
95年8月16日起,投資人在證券商或銀行通路購買國內發行的連動式債券、組合是定存、保本型基金及股權連結型商品等,於契約到期前所獲得的利息,或因提前解約到期取得的金額,均須課徵利息所得或財產交易所得,至於國外結構型商品暫時無課徵所得稅的問題存在。
國內型結構型商品依財產交易所得來課徵,國外型結構型商品依目前所得稅制,暫免課稅。
7、匯兌收益需課徵所得稅:
目前投資人將新台幣轉存成外幣存款的誘因除了台幣利率偏低可賺取較高利息的利差外,並可分散資產風險及賺取外幣升值的匯兌收益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
外幣存款的利息收益在稅賦上得併入每年27萬元免稅額內計算,若利息收益超過27萬元時,超出部分則須加以課稅。而匯兌收益大眾均視為投資交易所得,不必課稅,近來南區國稅局查得轄內A君於94年3月間以其銀行存款3,000餘萬元,以30.51:1匯率結購美金計100萬元。
經追查該筆資金流向,查A君於結匯後即存入本人同銀行美元存款帳戶,再於94年9月間將該筆存款兌換新臺幣3,300餘萬元後,於同日提領購買基金,上述買賣交易差額計300餘萬元,經查其中60餘萬元屬該筆美元存款所孳生利息,核屬利息所得,另200餘萬元係A君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核屬其財產交易所得,因A君94年度漏未申報其匯兌收益200餘萬元,除須補徵稅額,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一倍至兩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之民眾,宜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用,倘有上述外匯買賣匯兌收益,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上述漏報所得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不要存有僥倖心態蓄意短漏,以免被補稅處罰。
匯兌收益要課稅的新聞傳出後,即在外幣大戶圈引發大衝擊,追逐高利率,存美金、澳幣等外幣的客知道稅法規定,匯兌賺錢要課稅以後,均驚恐不已,部分理財專員均建議客戶暫時不換回台幣,以免馬上產生匯兌收益面臨課稅問題。
最低稅負制,免稅變有稅?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亦即通稱之最低稅負制,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 96年5月申報95年度所得稅時即有該條例的適用。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所得項目或扣除項目時,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計算基本所得額,惟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600萬元方需申報。
依所得基本稅額規定,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如下:
1、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的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在3千萬元以下部分則免計入。
2、非上市櫃股票和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交易所得。
3、非現金捐贈的扣除額。
4、公司員工分紅領到的股票,於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價部分。
5、海外所得自98年1月1日起始納入。
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即應申報基本所得稅,因此,95年度民眾如果有上述情況就必須申報基本所得稅額(即最低稅負),再與一般所得稅額(正常申報綜所稅的稅負)比較,二者擇高課稅。
最低稅負制之目的是要讓所得很高,但因享受各項租稅減免而完全免稅或稅負非常低的人,對國家財政有基本的貢獻。所以大多數已納稅且沒有享受租稅減免的納稅義務人,不會適用最低稅負。惟個人若適用最低稅負制,則應留意各項所得的細部規定:
保險給付變更 免稅所得變應稅
過去,高資產者買壽險保單,受益人填小孩,不論保額為多少?被保險人一但身故,他的孩子將來可以全部拿到保險金理賠,這筆金額除了依遺贈稅法的規定可免納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外,亦免納入其子的所得課稅。
不過,去年財政部修法,將來死亡給付在3,000萬元以下的保單可以全部給受益人,不需要被課稅;但在3,000萬元以上,多的部分就得併入綜合所得稅淨額裡,再扣除600萬元之後被課徵20%。
其他的保單,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滿期金則全數計算在內,在扣除600萬元之後課徵20%的所得稅,所以從今而後,如果要購買高額保單時可能就要跟財務顧問討論清楚課稅的相關問題,假設領有死亡給付保險金時應查明契約訂立日期,因為最低稅負制是從95年1月1日起適用,若是在95年1月1日前訂立的保險契約,則不管領取金額多寡均不適用最低稅負制;所以自95年1月1日起訂立的保險契約才納入,並且每一獨立申報戶領取的死亡給付只有超過3千萬元以上的差額才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節稅方式:
1、 善用獨立申報戶每戶享有3,000萬元的免稅優勢,若所得人今年僅有保險幾付所得,並未發生最低稅負制項下之其它所得,每一獨立申報戶應有3,600萬的免稅優惠額度(免稅額3千萬+扣除額600萬)。
2、民眾如須申報基本所得稅額(即最低稅負),需與一般所得稅額(正常申報綜所稅的稅負)比較,二者擇高課稅,就算二者一比較須繳20%的基本所得稅額也比繳50%的遺產稅划算,請民眾切勿因小失大,錯失人身保障與節稅良機。
保留交易憑證 實報實課最划算
今年若有非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的民眾,相信對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算方法的複雜度感到頭痛,到底所得額該如何計算?財政部公布相關辦法規定是如何呢?
1、能夠提供實際售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至於必要費用則是指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
2、能提供實際售價,但未能提供原始取得成本者,按實際售價之20%計算所得額。
3、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其收入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再按該淨值之75%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有損失也可以抵稅,可於交易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交易所得及損失都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節稅方式:
建議投資人自行比較何種計算方式對自己較有利,擇一申報。
非捐現金也要稅 捐是不捐真頭痛
從今年度起非現金捐贈的扣除額也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因此個人若有現金捐贈,應特別注意受贈單位開立的收據是否有註明現金捐贈,否則應請受贈單位加以註明,以免被國稅局認定為實物捐贈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節稅方式:
雖然非現金捐贈需納入綜所稅與最低稅負制雙邊計算,但仍可精算出做與不做的稅負差額,仔細評估是否仍可採行。
分紅配股課稅 幾家歡樂幾家愁
國內許多企業為吸引人才採用發放股票方式當做分紅獎勵,但員工分紅配股目前需課稅問題引起科技新貴的煩惱,對於領到股票的員工該如何申報所得稅?
依最低稅負制規定員工分紅領取的股票,不論股票上市與否,一共有三個價格會涉及課稅:股票面值10元、可處分股票隔天的市價、實際售價。在可處分日次日時價超過股票面額的差額部分應計入最低稅負計算,如果領到的是上市櫃股票,時價為當天收盤價,較無爭議,但個人仍應保留收盤價證明,以待申報時作為佐證資料,如屬非上市櫃股票,應請公司提供可處分日次日的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以證明。
節稅方式:
1、改用現金或選擇權替代部分配股分紅
2、分散年度配股,充分利用每年600萬免稅額度
海外基金課稅 避稅管道少一個
受到最低稅負制影響的金融投資除了保險,就是海外基金的買賣。過去海外基金獲利是不需要課稅的,但日前才發生匯兌收益應視為投資交易所得需課稅的案例,實施最低稅負制度後,將來海外基金獲利就不能全部免稅了。
根據規定,民國98年以後,海外基金的獲利就要繳稅,只能享有100萬元的免稅額,屆時買海外基金就不能當成節稅管道之一了。
節稅方式:
海外所得課稅將於98年以後實施(甚至99年以後),建議投資人善用這兩年的免稅空窗期投資海外穩健套利商品來累積資產,也不因所得需課稅問題而因噎廢食裹足不前。
(RFC協會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