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進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及收益,並有助企業募集資金與活潑國內金融市場,財政部同意開放保險業者得購買私募有價證券,惟購買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5%。
所謂私募有價證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私募股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私募有擔保公司債、最近一年內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為twBB級,或穆迪投資服務公司、標準普爾公司、惠譽國際評等公司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的評等機構,評定為twBB級相當等級以上公司的私募公司債。
另外,還包括上市、上櫃公司或經前述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公司的私募兼具股權及債券性質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至於私募有價證券的買受對象,主要是洽投資機構、大股東等特定人。
由於新修正的證券交易法明定私募有價證券再轉讓的條件,明定私募有價證券流動性特有限制,容易產生保險業流動風險問題。
財政部保險司表示,為有效監理保險業清償能力,財政部依保險法規定規劃風險資本額制度,由於私募有價證券風險較高,未來擬對公開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採行不同風險係數方向,以評估私募有價證券因特定期間流通限制,所產生的保險業流動風險。
此外,保險業購買私募有價證券前,也必須先訂定辦理內部控制作業處理程序,並經內部投資部門或外部專業投資機構提具評估報告,報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才能購買。
保險司副司長高福源說,保險業購買每一家公司的私募有價證券,其購買比率及總額應分別納併依保險法第146條之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