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自105年10月1日起,季繳(含)以上之保件,方得受理續期收費管道「自行繳費」申請(含新契約暨續期保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昇營運效能,增加業務活動量,自105年10月1日起,季繳(含)以上之保件,方得受理續期收費管道「自行繳費」申請。
二、續期保件之收費管道或繳法別變更,自105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表單,「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A表)」105年10月修訂(詳如附件一)及「繳法別變更申請書(F表)」105年10月修訂(詳如附件二)。
三、有效件原繳法別為「月繳」且續期收費管道為「自行繳費」者,則維持舊有收費方式不受影響。
四、敬請 貴公司轉知所屬人員,俾利業務推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