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經代合作伙伴
一、 依據金管會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5280號函,為強化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請加強宣導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
二、 謹請 轉知所屬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