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強化保險市場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保險經紀人名義或其所屬業務員開立之票據,代要保人繳納保險費,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民國103年7月8日金管保綜字第10302565280號函辦理。
二、惠請 貴會員法令遵循人員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將旨揭函示內容納入法遵守冊,並依同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報告。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三、實施內稽內控會員,請依金管會民國102年2月5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540454號函,將旨揭函示內容納入按季辦理查核之具體落實執行情形通報金管會,並副知金管會檢查局。